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
关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
(【2009】行他字第5号)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:
你院《关于国务院〈工伤保险条例〉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。即,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施行之前,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,不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“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”。
此复。
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
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,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...
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人力资源总监、财务总监、...
互联网经济模式下,用工形式灵活多样,加之法...
上海、北京、广东、山西、浙江、江苏、湖北宁...
名企股权案例、员工持股方案、员工激励方案、...
购买和弈会员,即享海量资料浏览和下载。
(付费文件仅第一次下载扣除和弈贝)